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只有一些法院试图给职业赌徒下一个定义。表明赌博作为一种职业的基本规则是定期投入相当多的时间在赌博活动中(Groetzinger v. Commissioner, 1987)。此外,这个人必须依靠赌博作为他的固定收入来源。专业人士可能会把它当作一门生意,通过评估和发展新的创新战略来保持盈亏记录(smartmoney.com)。
此外,如果某人能轻易获得职业赌徒的身份,那么他就应该在表格1040附表C的第1行记录他的获胜金额,无论它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它都应纳税(James v. United States, 1961)。进一步说,他想记录损失金额和许用现金支付,这实际上是称为他的业务费用按时c。这里必须指出,允许职业赌徒的零星费用可能会扣除如期完成c不考虑任何中标数量的重要性。简而言之,可以这样说,职业赌徒不应该把从赌博中发生的损失和现金支出结合起来(smartmone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