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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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

缓刑的历史



缓刑的历史

介绍

在第354/75号法律第一章第六章所规定和规定的除拘留外的其他办法中,它在缓刑方面占有重要地位,被称为“旗舰”监狱命令的社会服务。缓刑在为城墙外的死亡赎罪中扮演着核心角色,这与管理监狱是不同的方式。事实上,采取这一替代措施是为了尽可能避免与监狱环境接触所造成的损害和完全剥夺自由的情况。

社会服务缓刑可以定义为一种刑罚,允许罪犯在认知法庭判处的监狱服刑,或至少是在自由协助和控制下,因此在监狱外服刑。提供拘留申请一方面否定了罪犯与监狱机构的任何关系,另一方面涉及与社会服务部门建立合作关系,而社会服务部门必须通过其工作人员,帮助克服适应社会生活的困难,并监督行为,以确保最终的康复和防止进一步犯罪(Morgan, 2003,第7-19页)。

缓刑的起源是,拘留判决的缓期执行,如术语所示的审判期间,被告已经被确定为刑事责任,但仍在执行在缓刑监督官的监督下空出的判决。

缓刑的显著特征是对被定罪者的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事实上,法官在应用该措施时,设定了主体有义务遵守的要求(缓刑条件)。缓刑的双重工作,一方面是监督遵守规定的情况,向为另一方面服务的法院报告任何违反规定的情况,这一措施必须同时具有支助作用。

讨论

如不遵守,法院可撤销有关措施,并宣布监禁判决。积极的结果的测试结果,而不是由法院的判决放弃。

作为一种定义明确的历史制度,缓刑起源于19世纪美国法院的实践,但其根源则是12 - 13世纪英国普通法的实践。

追溯到这样的制度,司法缓刑和神职人员的利益,法院试图摆脱机械应用原则的手段,这些原则在普通法中被过分严格地巩固。这是一个被征服和进步的自由裁量权领域,允许他们调整惩罚反应,以适应犯罪者的个人特征。

在你可以取消缓刑的机构中,它当然包括担保,这一条款表明一个人承诺寻找一段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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